遼政發〔2016〕1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職業病防治工作,嚴格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提高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水平,預防、控制、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職業病防治工作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生產力水平、社會治理能力和國民素質的綜合反映,關系到廣大勞動者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視,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強化源頭治理,積極開展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推進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嚴肅查處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逐步增強,企業職業衛生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是我省重化工業比重大,礦山采選、原材料加工企業多,又是老工業基地,歷史遺留問題多,職業病危害比較嚴重,據統計,全省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礦企業有3萬余家,僅接觸粉塵和毒物的勞動者超過60萬人,由于職業病發病具有明顯的滯后性,職業病防治工作在一些地區和企業得不到足夠的重視,防治措施沒有落實。近三年我省年新增職業病均超過千例、群體性職業病危害事件也時有發生,職業病危害積累的問題已進入凸顯期,防控形勢十分嚴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站在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恪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定職業病可防可控的信心,突出預防,將職業病防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完善政策、強化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健康發展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主線,以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為核心,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分類監管、綜合治理,夯實工作基礎,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全面推進職業衛生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構建依法治理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要求。堅持預防為主和嚴懲重處相結合,注重源頭治理和過程管理,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堅持部門監管和綜合協調相結合,執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注重落實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職業病“防、治、保”各環節的責任,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部門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堅持專項整治和常態監管相結合,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逐步推行分類分級監管,構建科學監管長效機制;堅持強化監管和加強服務相結合,強力推進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措施,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有效維護和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三、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主體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本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事項和內容,建立健全從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職能部門、分公司到廠礦、車間、班組、崗位的全員職業病防治責任體系;要明確職業衛生工作負責人,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并保障專職管理人員享受一線作業人員的崗位津貼待遇。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用人單位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檔案資料,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加強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堅決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嚴格履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審查、驗收合格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用人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設置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并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正常使用。
(四)強化培訓教育。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要依法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毒物質、高危粉塵、放射性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要組織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五)嚴格執行申報及告知義務。用人單位要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變更申報。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要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等信息。
(六)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如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為疑似職業病的,必須按規定進行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體檢的人員和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為勞動者建立規范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必須做到一人一檔。
(七)規范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價。用人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每3年要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用人單位要依法做好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限值標準時,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符合要求。
(八)及時報告和處置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報告。用人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要及時進行醫學觀察或組織救治,并足額支付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九)嚴格落實協作企業職業衛生條件審查制度。用人單位應審查核實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產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和能力,不得選擇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否則,將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處罰,導致職業病發生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嚴格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用人單位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務外包的,要調查核實承包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和能力,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禁止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之外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且勞務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單位用工總量的10%;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依法明確雙方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責任;要將勞務派遣工完全納入職業衛生管理范疇,對勞務派遣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向勞務派遣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培訓等職業病防治服務和福利待遇;要督促勞務派遣單位為勞務派遣工提供適用和合格的防護用品,按規定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和勞務派遣工防護用品佩戴情況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十一)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承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等流動性大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經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人,用人單位要承擔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業病預防監管職責。負責用人單位(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煤礦企業的職業衛生上述監管工作。
(二)衛生計生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治療工作職責。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鑒定、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提出預防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履行勞動者保障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高溫津貼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標準,依法監督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簽訂、高溫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支付,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四)有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控責任。負責執行權限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通報受理、核準、備案建設項目的信息,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準、備案;未進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防護設施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業衛生行業管理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安全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督促本行業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支持、配合安全生產監管、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開展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
(六)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結合自身特點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責任,代表勞動者反映改善勞動條件的訴求,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依法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
五、嚴肅查處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
(一)大力推動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治理。要突出重點危害因素、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治理攻堅戰。著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塵、放射性物質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職業病危害,繼續深化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鑄造、船舶制(修)造等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對問題較為嚴重的地區和行業,要組織力量聯合執法,徹底整頓。對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嚴重超標的企業,依法嚴厲懲處。
(二)突出重點環節強化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在摸清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逐步推行職業衛生分類分級監管。將職業病危害嚴重用人單位的重點環節崗位作為執法重點,落實“四個清單”管理要求,提高監管效能,實現職業病防治的閉環監管。加大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督促及時整改隱患。把礦山采選的掘進、支護、篩選,建筑施工的隧道施工,家具制造的涂膠、噴漆,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篩分,石材加工的切割、打磨,水泥制造的包裝、裝車,鑄造的清件,船舶制(修)造的密閉空間作業等環節(崗位)的勞動者作為重點人群,從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用品配備以及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加強監管,督促用人單位整改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急性工業中毒除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四)實施“黑名單”制度。探索實施職業衛生“黑名單”制度,對發現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后,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用人單位,或1年內發生2次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以及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阻撓執法、重大隱患整改不力、拒不執行監督指令的用人單位,列入職業衛生“黑名單”,由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并通報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工商、人民銀行、證監、保監、銀監等部門,1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
(五)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違法違規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人救治、職業病診斷和鑒定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簽訂實施、職業病人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涉及職業病人社會保障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要按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不得以不在職權范圍內為理由推諉扯皮。
六、加強職業病防治保障
(一)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樹立“職業衛生是安全生產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安全理念,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及時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要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并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各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要營造良好的職業衛生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職業衛生監管執法設置障礙。
(二)保證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職業病防治、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職業衛生裝備、宣傳教育以及職業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各級財政要足額安排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保證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要運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采取政府購買方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購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為小微型用人單位提供職業衛生咨詢等服務。要落實資金渠道,解決無社保且原單位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塵肺病患者醫療和生活救助問題。
(三)建立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地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將本地區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信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息、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及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情況、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提供給衛生計生部門,便于準確分析轄區內職業病發病趨勢。衛生計生部門要將本地區職業健康檢查情況、職業病的報告情況、發病規律與特點定期通報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便于實施重點監管。明確職業病診斷索證程序。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首先向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索取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依法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健全化解職業病糾紛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法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勞動者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首訪部門要認真聽取群眾訴求,妥善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對職責范圍以外的問題要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銜接,不得推諉、扯皮,激化矛盾。
(四)建立健全職業病直報統計系統。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直報系統和統計發布制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管和衛生計生部門每季度將統計情況通報同級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有關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匯總后向同級政府報告。
(五)搞好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與管理。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職業病預防、治療、康復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并實行歸口負責、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行為,推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有序開展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每年隨機抽查機構的數量不得少于本地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總數的10%,并將檢查結果在媒體上公布。衛生計生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以滿足從業人員的體檢、診斷需求。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評估考核機制,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體檢和診斷情況進行定期抽檢和復核,保證服務質量。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各類服務機構,安全生產監管和衛生計生部門要依法追究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六)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依托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統籌推進職業衛生監管信息化工作,實現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衛生評價與檢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報告、建設項目審批、監督執法、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部門間互聯互通,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職業衛生“大數據”利用能力,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提高職業衛生監管科學化、信息化水平。要探索建立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的追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解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難的問題。
(七)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活動,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關注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強化主要負責人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意識。要突出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采取行之有效的作法,把職業病防治知識與日常管理措施結合起來,使從業人員熟悉職業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
(八)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職業衛生專業監管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監管人員,配置必要的執法裝備、設備和儀器,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各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其他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要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人、分管部門和管理人員,落實履職履責的人力物力。
(九)本意見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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